湖南通報6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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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重要決策部署,認真落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和2023年湖南省委反腐敗協調小組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指導作用,依法精準有效懲治行賄犯罪,提高“受賄行賄一起查”綜合治理效能,湖南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組織選編了第二批共6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已于日前聯合發文,現予公布。
1. 吳某甲受賄、行賄案
【關鍵詞】
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投資收息 追繳獲利
【基本案情】
吳某甲,男,1965年10月出生,曾任某縣交通局局長、水務局局長。
2003年,吳某甲通過時任某縣常務副縣長的吳某乙(已判決)的幫助,以優惠價格購買某商貿公司名下土地以及某縣煙草局的5處國有資產,經處置,吳某甲共計獲利人民幣1006萬余元。為感謝吳某乙的幫助,吳某甲代吳某乙出資人民幣20萬余元提前還清吳某乙的商鋪貸款;吳某乙為從吳某甲處“投資”賺取收益,交給吳某甲“投資款”人民幣10萬元,吳某甲以支付利息的名義送給吳某乙人民幣18萬元;在吳某乙女兒赴英國留學前,吳某甲送給吳某乙2000英鎊。另,吳某甲在擔任某縣交通局局長、水務局局長期間,接受管理服務對象請托,在投資項目資質審查、承攬工程項目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4萬元。
【查辦及判決情況】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監察委員會負責查辦,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10月17日提起公訴,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甲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吳某甲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吳某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吳某甲退繳的受賄款人民幣134萬元及行賄獲利人民幣1006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一)落實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黨中央作出的重要決策部署,是堅定不移深化反腐敗斗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是懲治重點之一。吳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知紀違紀、知法犯法,既受賄又行賄,且發生在國有資產處置、交通、水務等重要領域,依法應對吳某甲受賄行賄一起查、一起罰。
(二)準確區分正常投資行為與投資行為中的違紀和行受賄犯罪。近年來,打著“合作投資”幌子行受賄的情形較多,隱蔽性強,容易與違規經商相混淆,本案即是此種情況!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具體情形,這些情形與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相適應,與黨員干部的形象不相符合,可能會影響黨員干部秉公用權,甚至誘發以權謀私和腐敗問題。實踐中準確區分正常投資行為與投資行為中的違紀和行受賄犯罪是司法認定的難點。特定主體身份人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構成違紀;因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投資獲得收益明顯高于市場交易正常收益的,構成受賄。本案中,吳某乙在為吳某甲打招呼低價獲得國有資產后,為從中獲得好處而在吳某甲處“投資”,其實質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是正常的投資行為,吳某甲付給吳某乙人民幣18萬元是為了感謝吳某乙對其購買資產提供幫助,并不是投資回報,應當認定為行賄犯罪。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把握權錢交易的本質,注重從雙方往來經歷、請托事項、職務影響等多方面綜合判斷,以實現對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精準打擊。
(三)堅決追繳行賄非法獲利。在行賄案件辦理中,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追贓挽損職責,盡力追繳非法獲利,最大程度為國家挽回損失。行賄人或者第三人代為持有、保管的贓款贓物,無論是在案發前退回還是尚未實際交付,均應堅決追繳。對于行賄所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均應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責令退賠。本案在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共同努力下,吳某甲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同時還對其行賄獲利的人民幣1006萬余元全部予以追繳,彰顯了依法懲治行受賄犯罪的堅定決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七條
2. 蔣某某、唐某某貪污、行賄案
【關鍵詞】
民生領域 借貸付息型行賄 移民資金
【基本案情】
蔣某某,男,1983年5月出生,曾任某縣水庫移民管理局移民培訓中心副主任。
唐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曾任某縣移民工作站站長。
2014年至2019年,蔣某某通過其堂哥蔣某軍(另案處理)擔任某縣水庫移民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承包了19個水庫移民工程,工程量合計人民幣559萬余元。在蔣某某承攬工程期間,蔣某軍兩次向蔣某某提供共計人民幣120萬元借款,蔣某某通過支付高額利息的形式多次向蔣某軍行賄人民幣88.4萬元。經司法會計鑒定,蔣某某承攬的19個工程項目利潤為人民幣162萬余元。另,蔣某某伙同唐某某,利用唐某某擔任某移民工作站站長的職務便利,侵吞移民資金人民幣19.695萬元,其中蔣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4.695萬元,唐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
【查辦及判決情況】
本案由湖南省洪江市監察委員會負責查辦。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向蔣某軍行賄人民幣88.4萬元的問題,并主動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唐某某貪污移民資金人民幣19.695萬元的事實。后唐某某主動向洪江市監察委員會投案,主動供述伙同蔣某某貪污移民資金人民幣19.695萬元的犯罪事實。洪江市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11月25日提起公訴。洪江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唐某某擔任移民站站長的職務便利,侵吞移民資金,有其他嚴重情節,二人均構成貪污罪;蔣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退繳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蔣某某在留置期間主動供述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罪的事實,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蔣某某在犯行賄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退繳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蔣某某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唐某某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蔣某某、唐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追繳,上繳國庫。蔣某某、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嚴肅查處民生領域行賄。民生工程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本案被告人蔣某某為承攬碼頭、水庫移民等工程,以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向蔣某軍行賄人民幣88.4萬元,還伙同唐某某貪污移民資金,造成惡劣影響,監察、檢察、法院三機關通過有力地查辦、起訴、審判,在對蔣某某判處刑罰的同時,還對其通過行賄獲得的工程項目利潤人民幣162萬余元全部追繳,堅決不讓其因行賄而獲利。
(二)準確把握正常民間借貸與行賄犯罪界限。本案涉及借貸付息型行賄犯罪。對此類案件,要準確把握正常民間借貸與行賄犯罪之間的界限,充分考量雙方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尤其是行賄人的用款需求、款項去向、雙方平時關系、有無經濟往來、有無請托事項、借款利率、利息金額等情節,依法準確認定。本案中,蔣某軍在幫助蔣某某承攬多個工程項目后,兩次主動提出要借錢給蔣某某,并約定高額利息,而蔣某某此時并不急需用錢,接受借款只是為了搞好關系和獲取項目,實際是以支付借款利息之名行行賄之實,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應以行賄罪論處。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主動應對反腐敗斗爭新形勢新挑戰,堅決懲治放貸收息型受賄和借貸付息型行賄等新型腐敗、隱性腐敗,確保形成有力震懾。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
3. 周某某行賄案
【關鍵詞】
金融領域 向多人行賄 “被追訴前”的認定
【基本案情】
周某某,男,1979年11月出生,私營企業主。
2017年至2019年期間,周某某為在湘潭某建設公司業務承攬、方案審核等方面謀得關照,單獨或伙同他人送給國家工作人員胡某、莫某、李某某、朱某某(均另案處理)現金共計人民幣284萬元(其中既遂224萬元,未遂60萬元)和茅臺酒一箱,周某某因此以其他公司名義承接了多個融資、企業債券發行中介業務。周某某在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40.46萬元。另查明,2015年3月4日,周某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查辦及判決情況】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縣監察委員會負責查辦,湘潭縣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10月8日提起公訴,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且情節嚴重。周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行賄金額部分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周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依法數罪并罰。對周某某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對周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40.46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周某某不服,認為其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提出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堅決懲治金融領域行賄。本案被告人向多名金融領域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是當前“受賄行賄一起查”懲治的重點之一,且其還屬于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故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緩刑,將原罪刑罰與行賄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對違法所得人民幣940.46萬元全部予以沒收,對腐敗行為絕不姑息。
(二)準確認定“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本案涉及“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認定問題。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睂嵺`中,一些被告人以該條規定主張從寬處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吨腥A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后,行賄罪由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因此,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追訴前”應以監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立案調查前來把握。本案中周某某主動交代向胡某等人行賄的犯罪事實,是在監察機關決定對其涉嫌行賄問題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之后,故不能認定為“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不適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從寬處理規定。該案也提醒行賄人只有主動向監察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才能最大程度爭取寬大處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4. 譚某某、吳某某行賄案
【關鍵詞】
巨額行賄 投資入股 行賄既遂
【基本案情】
譚某某,男,1961年1月出生,原株洲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吳某某,女,1963年2月出生,與譚某某原系夫妻關系。
2014年至2018年期間,在譚某某實際控制的某公司提質改造以及向某國有公司出售股東權益過程中,譚某某、吳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就投資參股、整體收購、提高收購價格及收購款支付等事項,分別請托某國有公司董事長廖某(另案處理)及其下屬子公司董事長程某某(另案處理)幫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請托并分別利用各自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幫助譚某某、吳某某獲取非法利益。為感謝廖某和程某某的幫助,譚某某、吳某某共同送給廖某人民幣2002萬元、程某某人民幣2萬元,其中一次送給廖某的人民幣2000萬元由吳某某代為保管。譚某某另外單獨送給程某某人民幣2萬元。2018年上半年,譚某某、吳某某、張某(譚某某朋友)、廖某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投資公司,廖某以吳某某保管的人民幣2000萬元認繳出資,占股20%,并由廖某親戚代持股份。經鑒定,譚某某、吳某某在公司股東權益出售過程中共同非法獲利人民幣10702萬余元。
【查辦及判決情況】
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淥口區、荷塘區監察委員會負責查辦,醴陵市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11月1日提起公訴。醴陵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某、吳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行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對譚某某、吳某某分別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譚某某、吳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702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譚某某、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二人向廖某行賄的人民幣2000萬元,因廖某未實際取得該款項,應認定為犯罪未遂。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從嚴懲治巨額行賄。本案中譚某某、吳某某送給國家工作人員巨額財物,還以代為保管、認繳股權等方式企圖逃避追究,嚴重破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和當地營商環境,根據“受賄行賄一起查”要求,應予重點懲治。
(二)準確認定行賄犯罪中既未遂形態。實踐中,對行賄犯罪既未遂形態的認定,要全面審查在案證據,綜合分析受賄人是否對約定的賄賂物達到實際控制的程度。受賄人實際控制賄賂物之后,又將賄賂物交給行賄人保管的,對行賄犯罪應認定為既遂。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財物,雖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但已取得實際控制的,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本案中,廖某為逃避調查,選擇讓吳某某代為保管受賄款,但之后廖某以吳某某代為保管的人民幣2000萬元受賄款出資認購了投資公司20%股權,由廖某的親戚代持股份,并進行了股權登記,應認定廖某對該人民幣2000萬元取得了實際控制權,譚某某、吳某某構成行賄犯罪既遂。該案警示不要企圖以他人保管受賄款等方式規避風險,無論腐敗人員如何精心設計,腐敗手段如何翻新升級,都逃不出法律的嚴懲。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5. 周某行賄案
【關鍵詞】
工程建設領域 多次行賄 證據裁判
【基本案情】
周某,男,1973年11月出生,湖南某建設公司股東。
2012年至2016年,周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徐某(另案處理)向時任漢壽縣委書記、石門縣委書記譚某某(已判決)轉達幫助承攬工程項目的請托,并承諾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給予徐某和譚某某好處費。譚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周某承攬多個工程項目提供幫助。2015年至2016年期間,周某與徐某兩次就好處費進行商量,約定周某送給譚某某和徐某好處費人民幣2600萬元,徐某事后均告知譚某某,譚某某表示同意。經查,周某共34次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幣745萬元、以現金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幣375萬元,共計人民幣1120萬元,因案發尚有人民幣1480萬元未支付。
【查辦及判決情況】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監察委員會負責查辦,周某到案后向監察機關退繳贓款人民幣195萬元。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6月11日提起公訴。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系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周某退繳贓款人民幣195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周某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周某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9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周某不服,提出上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腐敗問題。建設工程項目資金量大、利潤較高,容易滋生腐敗,在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對政治生態、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破壞巨大。近年來監察機關聚焦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的行業和領域,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打牌子”“提籃子”“打招呼”等腐敗問題。本案被告人以行賄方式承攬工程項目,長期多次行賄,嚴重破壞當地法治化營商環境。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懲治行賄人,斬斷“圍獵”與甘于被“圍獵”利益鏈,有效防止權力尋租,推動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二)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有效打擊行賄犯罪。周某行賄犯罪金額巨大,涉案資金流水復雜。在法院二審階段,周某“翻供”,并提出給予徐某的大部分款項屬于利潤分紅、借款,否認行賄款性質。審判機關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從資金的來源、走向等客觀證據入手,結合行賄人、轉請托人和受賄人的言詞證據等綜合分析,厘清資金流水,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精準有效打擊行賄犯罪,推動企業公平競爭、誠信經營、依法辦事,努力構建親清型政商關系。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6. 楊某某行賄、串通投標案
【關鍵詞】
行賄 串通投標 不正當利益數額的認定
【基本案情】
楊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某信息網絡公司、某科技公司總經理、實際控制人。
(一)行賄罪。2014年至2019年期間,楊某某為在項目承攬、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獲取不正當利益,送給某局時任后勤保障科科長陳某文(另案處理)現金、電視機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8萬元。
(二)串通投標罪。2014年至2019年期間,楊某某為承攬工程項目,在相關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除以其控制的某信息網絡公司參加投標外,還通過統一確定報價制作標書、提供投標保證金,組織多家具備資質的公司進行“圍標”,以某信息網絡公司中標或其他公司中標后再簽訂合同委托某信息網絡公司施工的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上述項目合同標的額共計人民幣3203萬余元。經鑒定,楊某某承攬上述項目共計獲利人民幣454萬余元。在調查階段,楊某某通過家屬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00萬元。
【查辦及判決情況】
本案由湖南省長沙縣監察委員會和長沙縣公安局負責查辦。2021年2月9日,長沙縣監察委員會以楊某某涉嫌行賄罪向長沙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3月17日,長沙縣公安局以楊某某涉嫌串通投標罪移送長沙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長沙縣人民檢察院對兩案并案審查。同年4月2日,長沙縣人民檢察院以楊某某涉嫌行賄罪、串通投標罪向長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長沙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楊某某在投標中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及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楊某某在因行賄接受監察機關調查時,主動交代了其串通投標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對其串通投標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行賄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對其行賄罪可以從輕處罰;楊某某系初犯,認罪悔罪,再犯罪風險較小,適用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其所在地社區矯正機構建議適用社區矯正,公訴機關也同意適用緩刑,依法可以適用緩刑。對楊某某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串通投標罪對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楊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一)全面審查證據,準確認定并追繳不正當利益。根據受賄行賄一起查工作要求,在查處受賄犯罪的同時,應同步深挖行賄犯罪。行賄犯罪案件中不正當利益數額的認定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本案充分借助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技能,采用平均分配法等鑒定方法,計算出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數額,助力高效、有力打擊行賄犯罪。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通過向被調查人充分闡釋司法會計鑒定的依據、過程、結論,被調查人予以認可并主動向監察機關退繳贓款人民幣400萬元。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鑒定意見等證據從主體、內容、程序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最終審判機關依法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在作出有罪判決的同時,依法沒收被告人所獲不正當利益。
(二)推進訴源治理,體現司法溫度。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是加強訴源治理的重要途徑。本案中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通過充分釋法說理,促使被告人認罪服法。審判機關全面考慮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企業經營狀況、家庭實際情況及社區矯正機關意見后,依法從寬處罰,有利于被告人早日回歸家庭和社會。判決后辦案機關及時對被告人進行回訪,并加強法治教育,提醒被告人依法依規經營。被告人通過積極參加公益助學等活動,以實際行動回饋社會,該案的辦理體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湖南省紀委監委) 【編輯:唐煒妮】
劉寶瑞